(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)
第一类物品:
衣料、衣着、鞋、帽、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(含500元)以下的其它生涯用品
第二类物品:
烟草制品、酒精饮料
第三类物品:
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,,,,,5000元(含5000元)以下的生涯用品
第四类物品:
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,,,,,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的生涯用品
注:1、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钱为准,,,,,出境物品价值以海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钱为准;;;
2、准许种种游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收支境的详细征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划定;;;
3、凌驾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游客行李物品,,,,,但尚有划定者除外。。。。。